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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NAL/CTA)
 
 



 
一、 适用范围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人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四、 申请条件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二)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三)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四)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五、 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进网许可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进网许可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进网许可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
六、 申请材料目录
下列申请材料均应使用中文,证书、执照类材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另有要求外,其他申请材料均提供电子版(或原件的电子扫描件)。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1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采用线上提交申请且未使用电子签名的申请人,应在不晚于行政许可决定领取时,通过来人或邮寄送达方式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情况介绍1份。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置、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当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1份。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1份。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1份。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持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的电信设备检验检测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                                                      
(七)总体技术方案1份和实验报告1份。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1份)和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1份)。
总体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产品概述;设计依据与执行标准;系统组成和功能框图;系统硬件、软件结构;系统支持业务;接口及兼容性;性能和技术指标;系统组网能力;可靠性设计及环境适应性;操作维护管理。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试验的时间、地点;设备安装容量、实际用户数;组网结构图;提供的业务;一致性及兼容性测试内容和数据;故障情况及解决措施;用户反映情况;试验单位意见。
七、 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电子回执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的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
(三)变更、延续程序
被许可人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应当进行检测或者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应当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八、 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在45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电信设备进网试用批文》)。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或邮寄。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 自觉遵守《电信条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 如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应当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
4. 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处罚条例
根据《根据进网许可证使用须知》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附录:常见问题解答
1. 问:哪些电信设备需要办理进网许可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
2. 问:什么设备需要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的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
3. 问: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试用批文有何不同?
答: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试用批文都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进网许可申请审查合格后颁发的审批决定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管理暂行办法》(信部电[2003]214号),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正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未列入《第一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的电信设备,属于电信新设备,电信新设备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准予进网试验,颁发进网试用批文,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进网试用批文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4. 问:进网许可证到期后,应如何办理到期换证?
答: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有效期累计满三年,生产企业需继续生产和销售获证电信设备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证书过期后不再按换证办理,应按新型号重新申请。
    进网试用批文有效期累计不满三年,如果获证电信设备和进网依据的标准没有变化,不需要进行检测。 
5.  问:申请单位或生产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应如何办理换证?
答:申请单位或生产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申请更名换证。如果获证电信设备没有变化,不需提供新的检测报告。新证书的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与原证书相同。
6.  问:什么是进网许可标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进网许可标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和核发,属于质量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
    工业和信息化部为获得进网许可证的设备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为获得进网试用批文的设备核发进网试用标志。进网许可标志为蓝色底纹,进网试用标志为绿色底纹。
7.  问:如何订制进网许可标志?
答:申请单位负责订制进网许可标志,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进入电信和互联网业务-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在线办理,在线填写订制申请。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流程图
注1: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进行专家评审。
注2: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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